公安机关认为:陈某和成某的行为属情节较重,决定对两人行政拘留13日的行政处罚。顾女士认为应追究陈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办理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一是9月18日办案民警领着一位法医到医院给顾女士做了伤情鉴定,但《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处罚人签的日期是9月16日,即公安机关在未做伤情鉴定的情况下就对本案做了属行政案件的定性。这显然违背常理,如若伤情鉴定顾女士构成轻伤,完全可以认定陈某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
二是,实施暴力行为的有5人,但公安机关只对其中两人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此解释的是“第一次拘了两个,第二次拘了一个,还有两个人身份还没有明确,我们还在查。”这就搞笑了,其他三人是成某电话叫来的,他们竟然不知道被叫的人是何身份?施暴者口供加现场视频加公安大数据,竟能“身份还没有明确”?与其找这个借口,还不如说“另外两人在事件发生后已经躲起来了,目前正在追查”。


想起了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寻衅滋事罪到底有无废除的必要?支持废除的人认为:
明确性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派生,犯罪和刑罚的规定不仅要事先公开,而且还应尽可能地明确。寻衅滋事罪因派生于旧刑法的流氓罪,具有相当的模式性。模糊性的法律很难避免司法官员根据自身偏好进行选择性执法,任意出入人罪。在某种意义上,它赋予了执法机关以绝对的权力去任意解释“寻衅滋事”。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


看了本案,就会理解为何法学家一再批评寻
衅滋事罪的不合理性,但该罪名在实践中依然存在将来也不会被废除,它确实能解决实践中很多司法难题。
“刀”可以用来杀人,也可以用来切菜;病毒可以置人于死地,但同样可以用作预防疾病的疫苗。工具无心,人有心。寻衅滋事罪之所以如此有争议,除了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坚守刑法的谦抑性,也在于有争议的案件中上访、拆迁等关乎国民切身利益且“被害人”是国家、政府的案件过多。
法律文书裁判网显示2020年全国有一万多件寻衅滋事案件生效判决,又有几件有争议呢?就为了那一两件有争议的案件,废除这一很重要的维护社会稳定法条,合适吗?不太合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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