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答: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既有判决认定用人单位有选择权,也有判决认定单位无选择权的,也即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续签的劳动合同是固定期还是非固定期,决定权完全在劳动者。
在各地的规定中,意见并不统一:
(一)北京高院和江苏高院就明确了劳动者有主导权;
(二)广东高院也规定劳动者有是否续签的主导权,但也明确了,如果已签订了固定期的又反悔要求签订无固定期,不予支持;
(三)广州中院2011年纪要则规定,要“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规定来看,要单位同意才可以续签。
但广州中院在2010年的《民事审判若干间题的解答》中,却规定连续签订了两次以上劳动合同的,需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说要单位同意才可以续签。
我们的观点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并无选择权。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即按照法律的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出了,单位是必须签订的。
来源:飞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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